一、刑期折抵问题关于先行羁押的事实在何种情形下可予折抵刑期的问题,应遵循折抵关联性的规则,即因羁押的行为事实与需要折抵本刑的犯罪事实之间需存在关联性,且因羁押的行为事实与需要折抵本刑的犯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不能仅以嫌疑人前后所受到的两种处罚是否系针对同一行为为尺度,而更应将两种处罚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期间有无实施刑事侦查活动,以及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状态在时间上是否具有连续性作为综合判断标准。二、强制医疗期间能否折抵刑期的情况错误强制医疗期间应折抵刑期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法定条件,而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强制医疗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理由如下。(一)维护法院决定严肃性及保障人权的要求。强制医疗决定一经法院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撤销,该法律效力不被消灭。行为人被错误强制医疗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错误强制医疗造成的限制或剥夺行为人自由的后果必须得到救济。因此,无论从维护法院决定的严肃性还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都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错误强制医疗的不利后果。(二)对同一行为不重复处罚的要求。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同一犯罪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不得给予重复处罚。行为人被强制医疗所依据的行为与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具有同一性,如果错误强制医疗期间不折抵刑期,则有对同一行为重复适用两次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三)符合公平理念、比例原则。刑诉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由此不难看出,刑诉法充分考虑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通过折抵刑期使保障人权与防卫社会达到平衡,体现了公平理念、比例原则。无论是从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还是从对行为人造成的痛苦而言,强制医疗措施与指定住所监视居住都是相当的。因此,错误强制医疗期间比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折抵方式进行折抵是妥当的。三、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折抵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因发现嫌疑人吸毒成瘾而先行决定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且其后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停止刑事案件侦查活动,那么这种情形下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自公安机关对案件实施刑事侦查活动之日起予以折抵刑期。反之,如果公安机关原因发现嫌疑人吸毒成瘾而决定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后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发现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实施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证人等刑事侦查活动,之后再在其戒除毒瘾后而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那么由于此前嫌疑人已因其自身的吸毒成瘾行为而使其人身自由处于被限制或剥夺状态,且其后公安机关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活动并没有加剧嫌疑人身自由被限制或剥夺的处境,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能从公安机关对案件实施刑事侦查活动之日起予以折抵刑期,而应从刑事拘留之日起开始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