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3)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4)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5)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