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在派出所主持下进行调解,可以在加害人对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调解不成立,派出所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有的经办人员以赔偿索求偏高,而故意没有依照规定办案期限而置之不理,这样受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请求依法办案。请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如果超期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自己提出自诉,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自诉的程序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如果超期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