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个人)备齐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材料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3、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4、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聚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人员和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扩展资料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国家的规定办理;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属于外来物种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