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是如何制定的仲裁规则都是经反复调查研究,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国际上,仲裁规则由各仲裁机构自行制定,如伦敦国际仲裁院制定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制定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等等。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已是中国涉外仲裁的第三代仲裁规则。在《仲裁法》公布之前,由于我国仲裁立法尚不统一,因此,仲裁规则制定的部门和依据也就各不相同。如《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制定,国务院公布实施;《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则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其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从而明确了中国仲裁协会是中国仲裁规则的制定机构。同时,第73条又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这说明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商会依法制定。鉴于许多仲裁机构早于仲裁协会成立这一事实,《仲裁法》75条又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据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因此,在仲裁协会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以前,各已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依法制定仲裁暂行规则,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其它机构无权制定仲裁规则。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