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4月15日2001年,被告王某与同厂职工打架。黄某在打架过程中突然倒地抽搐,口吐白沫,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被告王某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被告王某亲属委托王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向王义律师介绍黄某在上学时即有癫痫病史,这次打架过程中倒地抽搐是癫痫病发作,而不是被打伤。了解基本案情后,王义律师即走访了黄某中学时期的老师和同学,他们均证明黄某在上学时多次癫痫病发作的情况。获取这些证据后,王义律师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些情况,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是,这些意见并没有得到采纳。相反,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医鉴定的情况下,直接根据医院作出的鉴定,继续追究被告王某的刑事责任。期间,公安机关责令王某家属分三次向公安机关交纳2万余元现金,声称是交了款款,被告可以降低责任。交款后,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了收据,收款原因为“为办理案件需要”。王义律师在事后了解到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交涉,认为要求被告家属交款没有法律依据,这笔钱分文不能动,否则,将来公安机关是要承担责任的,现在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没有将对方致伤。在诉讼中,被告王某委托王义律师为其辩护人,王义律师搜集了大量证据,查阅了许多医学书籍,并走访了国内权威法医鉴定机构,在庭审中提出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但被告王某还是被判决有罪,被执行逮捕。最后,案件几经周折,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被告王某在关押一年多后被释放。被告王某被释放后,随即要求公安机关退还被扣押的2万余元现金,但遭到拒绝,理由是这笔钱已经赔偿给了黄某。王义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向公安机关交涉,指出公安机关的做法是违法的,第一,法律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向被告家属收取与案件无关的款项;第二、即没有法律的授权,也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公安机关无权处分被告家属被扣押的财产;第三、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没有将他人致伤,被告就没有义务赔偿所谓的医疗费,既然公安机关违背当事人意志付了这笔钱,现在应该负责追回。当公安机关对王义律师的正确意见不予理睬。无奈,王义律师代理王某向公安机关要求行政赔偿,公安机关向王某出具《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认为向王某家属收款以及将收取的款项制服给黄某是被告自愿的,不属于违法,拒绝赔偿。收到《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后,王义律师又代理王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书,认为该决定书认定的当时被告家属交款和向对方付款都处于被告自愿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公安机关的上述做法属于行政违法。公安机关仍然作出相同的答辩,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自愿交钱和赔偿的主张。最后,县政府采纳王义律师的意见,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的《不予确认违法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