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事故车险理赔可以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或者证明自己无过错责任。

根据《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