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期限是不同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其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票据主要分为支票、汇票、以及本票。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内可以向银行提示付款,过期作废。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的1个月。三、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后一个月四、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1、法定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形式考虑)(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2、任意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3、质权人取得的汇票(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4、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委托收款背书)(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前面两种是从普通背书的形式考虑,后面两种是不能转让的特殊背书,如果分细点,可以如下:1、已经被拒绝承兑的汇票2、已经被拒绝付款的的汇票3、后手取得的“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4、质权人取得的汇票5、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