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3年;2、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3、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4、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财产低于最低限额。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