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具体罪名有:

1、逃税罪;2、抗税罪;3、逃避追缴欠税罪;4、骗取出口退税罪;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6、虚开发票罪;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3、非法出售发票罪;1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