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的合议庭应由审判员组成,与一审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同。但二审案件并非必须开庭审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就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况作了修改。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新民事诉讼法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也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将“径行判决、裁定”改为“不开庭审理”,措辞更为严谨,也为进一步调查处理案件预留了空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可以不开庭审理):(1)第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