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中的补偿标准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1、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标准的地区,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的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提高。2、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3、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已超过规定年限的补偿标准应及时修订。4、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市县政府根据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投入、农产品价格、以及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制定,报国土资源部后,由省政府公布。5、拟定或修改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必须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