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作为执行根据民事判决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给付金钱,交出某一物品,或者要求从事某一种行为。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本案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但实践中,某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由于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是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一,因此,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依据。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例如,依据刑法作出的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类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也是执行的根据。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由于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对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执行。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是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机构。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虽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公证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此,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