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自诉案件的立案就是自诉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特别关注: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与公诉案件不同);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自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二、自诉案件一审程序是如何进行的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4)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于第三种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也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反诉的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前两类自诉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在有反诉发生的自诉案件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反诉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但反诉又是一个独立的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4.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