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已经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辖区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机构设有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计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科(综合计划科)、政策法规监察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务员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才开发科(人才培训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就业与失业保险科(技能培训科)、工资福利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伤与生育保险科(行政审批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单位设有就业管理服务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劳动仲裁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技工学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
(二)负责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流动中介组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预警制度,促进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指导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五)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规划和管理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综合管理机关事业的工资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机关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等工作。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统一管理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办法和计划;组织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公务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和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有关惩戒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承办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统筹管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