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可以找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也可以请求被保护人进行适当补偿。危险如果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