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专利申请前,企业已经生产销售这种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在他人申请专利之前企业已经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的,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林某在2005年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2008年林某发现福建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似,林某通过购买、公证拿到相关证据,然后,林某就以福建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福建某公司辩称,在林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福建某公司就已经生产、销售这种产品,福建某公司享有先用权,没有侵犯林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争议焦点:福建某公司关于使用在先的抗辩是否成立?福建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中国银行银行卡回单、某市晚报广告、某市××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证明。但上述合同及报纸广告没有标明福建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外观形状,也无法证明福建某公司在林某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此外,某市××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无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询问,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对于福建某公司使用在先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林某外观设计专利使用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尽管被控侵权产品各边略带圆弧形,但这一细微差别对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影响。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整体上运用了林某专利的设计要点,福建某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林某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判决:福建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林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的侵权产品。重点阅读: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在他人申请专利之前企业已经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的,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