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电网电价是需要经有关部门核准的,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电力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电力事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的原则。

(2)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3)电力设施和电能受国家保护的原则。

(4)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要依法保护环境防治公害的原则。

(5)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的原则。

(6)电力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监督的原则。

(7)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的原则。

(8)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技术和管理方法发展电力事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