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被害人死了,警方很快将涉嫌强奸的景某控制起来,并对外宣布他们“已经立案了”。此事令很多人唏嘘不已。被害人活着的时候不立案,人一死,警方就雷厉风行起来。如果说以前是立案证据不足,现在未必就证据从天上掉进了警方大院?这种前后态度反差,令人不解。受害人拿出了坏人的精斑固然是好,倘若没有,警方可以循其他方式发现、搜集证据。可以到现场勘验,可能存在目击证人,可以从监控视频中寻找蛛丝马迹,等等。有人可能会想到某些警员的冷漠、懒散与不作为。不能说没有冷漠、懒散与不作为的因素,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名农村留守妇女被强奸了,如果有证据好说,如果没证据,我就严格“依法办事”,让您少来烦我。接警者个人可能是这样想的。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除警员个人想降低自己的无谓能耗外,警方也的确存在一些普通人觉得不好理解的规则。赵薇主演的电影《亲爱的》抨击过一个规则,若儿童被拐,只能于24小时后报案,警方才予立案。现在规则已改,但《亲爱的》说明,儿童被拐立案以前是有时间限制的。至于强奸案,立案的前提是“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警方就不予立案。这种事不仅仅是陕西彬县那位留守女性碰到了,到网上一查,发现网上讨论、报道这类困惑的不少。你去警方报案,当然要有证据。如果立案不需要证据,天下可能会有点乱:报案者有可能诬陷他人,有可能拿警方找乐子,还存在其他无事生非的可能。媒体一直在提醒受害者,要保留施暴者的精斑、沾有施暴者精斑的内裤等。有人咬下施暴者的耳朵,结果耳朵肉成了破案的关键。这样看来,警方拒绝对无证据强奸案立案,似乎是在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