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内容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其中非国有资产是否占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拟任法定代表任或者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借)用的,应提供租(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
(4)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并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该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验证《居民身份证》原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予以提供。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因此,要提供所有合伙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根据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6)章程草案。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规范、自律管理的重要文件,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章程的内容违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失去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申请人必须将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7)内设机构情况。可详细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每个内设机构填一份。
(8)上述材料完备的,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9)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户籍关系不在厦门的,应提供目前在厦门的暂住证明,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10)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户籍不在本地的,举办单位(举办者)应提供一份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的说明。
(11)其他应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