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就是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制度。这一制度便于社会了解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抽查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同时也保障了公众的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