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损害,则无赔偿。恶意诉讼之损害赔偿范围确定首先,因恶意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受有实际损害为要件。至于哪些项目为实际损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其次,确定成立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旨在认定某种损害是否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以决定是否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指“无此事实,虽不必发生此结果,但有此事实,通常足生此结果”。具体到恶意诉讼,依一般社会经验和认识水平能够预见因,且实际亦发生,则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得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