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仲裁的当事人主要有外贸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和合资合作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两类。根据法律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