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甩项中应当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建筑工程在公开招标前,建设单位已经对
建设项目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拟定了招标文件。一般情况下,使用建设部门提供的制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约、办理行政备案;称之为“阳合同”。与之同时,双方又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对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分包与甩项事宜进行约定,称之为“阴合同”。当“阴、阳合同”之间在实质性内容方面存在不一致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应以备案合同内容为准。一般采取对备案合同由发包方向招标办备案,不向承包人提供盖公章的备案合同文本。双方存在这种备案的法律关系与实际法律关系不致的现象比较普遍,我公司也是这样操作的。
2.发包方与总承包人、分包、甩项的合同关系。其一,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前提下,可以将允许分包的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总承包单位对发包方事先在总承包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自己分包的建筑工程均要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责任。这也就是在现实中,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原因。其二,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作用。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备案、工程综合验收资料要全面负责。
3.分包、甩项的风险问题。发包方自己分包、甩项,作为合同主体的:工程采取定额结算或清单结算时所产生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结算风险不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总承包方收取“进场费”、“管理费”等问题均要解决。否则,将会出现相互钳制、工期延误、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争议的责任不清;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在机械设备使用、作业场地使用、场地通行条件等等方面钳制;在工费结算上,如果发包方没有向分包合同主体(被挂靠单位)支付,而是直接向挂靠人、实际出资人直接支付,将会产生总承包方、被挂靠单位都无法制约挂靠人的局面,将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结算混乱。如果发包方与实际分包人之间出现大的纠纷,就是采取清场手段时,都会出现时间、经济上的额外风险。如果是经发包方同意,由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则不会产生以上各方关系不好协调、钳制分包单位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