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点: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