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春参加社保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的,由长春市人社局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应当按照应实际数额及时补缴,未按规定预缴和在申报期内未及时办理基数核定及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保局会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