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但是也有例外,以下几种判决,即使不服也是不能提起上诉的:(1)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3)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当然除了判决以外,对一些裁定不服的,也是可以上诉的,例如:(1)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2)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3)“管辖异议”,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会认为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则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4)还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也是可以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