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总体上讲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判断的标准一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为判断保障义务是否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标准之一。二、麦当劳拒绝赔付摔伤该如何处理这个是进行可以打官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