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在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

法律依据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七条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第八条职工在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交第六、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第九条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