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中的“行为”主要可以从刑法学和民法学两个部门法中进行释义,在我国刑法立法中,行为的含义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
(1)最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例如,在我国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2)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这种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中使用的“行为”一词,就是包括主观要件(故意、过失)和客观要件在内,有机统一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3)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的“行为”就是指作为客观要件而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在的危害行为。
在我国民法立法中,“行为”采用的是民事行为的概念统辖表意行为制度。民事行为有下列特征:
(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2)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其可以进一步分类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诺称性行为、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主行为、从行为、独立行为、辅助行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民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包括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