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子女能否为父母代书遗嘱张女士与被继承人李先生系朋友关系,李先生有4个子女李1、李2、李3、李4。位于××区××小区×楼×单元02号房屋(以下简称02号房屋)的产权人为李先生。但房屋系李先生与配偶赵某共同出资购买。赵某先于李先生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后李先生因病入院,期间李先生邀请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甲、乙、律师助理丙为其进行了代书遗嘱见证,该代书遗嘱表明李先生自愿于其百年后,将02号房屋内所占份额全部无偿留予张女士。李先生死亡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四子女辩称,父亲去世前也曾留给我们一份书面遗嘱,该遗嘱有父亲签字、由李1代书,经丁、戊见证的代书遗嘱,该遗嘱记载李先生愿在去世后,将本案诉争房屋一套及财产全部留给孙子李A所有。因此,我们要求按照我们的遗嘱继承。现原告张女士及四被告对李先生对涉案房屋拥有合法份额并无异议,但均否认对方所持遗嘱的法律效力,对真实性亦提出质疑。法院判决:子女为父母写的代书遗嘱无效法院通过审查认为,本案的两份遗嘱的形式均属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李先生于某律师事务所二名律师及一名律师助理对其代书遗嘱见证,从见证形式和内容上均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情节,程序严谨、内容准确,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李先生所签字的另一份代书遗嘱,虽然有二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了整个过程和内容,但二人同时证实了该遗嘱系由被告李1代为书写,而李1本人并非遗嘱的见证人之一,也没有作为代书人进行签字,且李1是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第二份代书遗嘱存在严重的效力暇疵,影响了该遗嘱的合法性,本院认定该份遗嘱无效。有鉴于此,第一份代书遗嘱当然成为了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依据,张女士依法可以继承该房屋中李先生的合法份额。四子女作为赵某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虽未分割遗产,但其仍然对赵某享有的房屋份额享有权益。遂判决如下:02号房屋一套为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1、李2、李3、李4共有;原告张女士按份享有该房产的五分之三权益,被告李1、李2、李3、李4共同享有该房产的五分之二权益。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子女代替父母写遗嘱并不是没有法律效力,只是法律效力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