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生效判决亦称“确定判决”。指诉讼中已过法定上诉或者抗诉期限的判决或者终审判决。凡是生效判决,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在不同的国家,生效判决的具体范围不完全相同。在中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权人不上诉的,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期限届满,即为生效判决;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