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可以直接证实对方收回扣的相关证据都可以,并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眼科主任收“回扣”获刑三年

近日,因在医疗耗材采购环节收受贿赂,经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重庆市璧山区某医院原眼科主任赵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医疗耗材采购环节商业贿赂案件呈一人行贿多人、一人收受多人贿赂的特点。办案过程中,往往是查办一案牵出数案,查处一人牵连数人。

璧山区检察院紧紧围绕该类案件特点布置侦查计划,抓住关键环节挖串案,把行贿一方作为深挖细查的突破口,锁定重点侦查对象,迅速掌握了医药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人工晶体业务中向多人行贿的情况,做到了“查办一案,带出一串”。2015年来,璧山区检察院在医疗耗材采购领域连续查办3件6人,涉及3家医疗机构。

人工晶体属于专科耗材,由于医疗耗材专业性较强,医疗机构设备科对这类医疗耗材进行采购,需要根据专科主任提出的购进申请。专科主任向设备科提出人工晶体购进申请时,在申请单上会注明包括人工晶体规格、数量、购进单价、供应厂商名称等内容。医疗机构设备科再根据专科主任提出的申请去议价并购买。专科主任在医疗耗材询价、谈判、合同签订和采购过程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也因此,专科主任被医疗耗材代销商紧紧“盯住”,进行行贿。

2006年,某医药器械公司销售人员汤某找到时任璧山县某医院眼科主任的赵某,希望赵某能大量采购自己代销的人工晶体,同时向赵某某表示,自己会根据实际销售人工晶体的数量、型号,按照一定的回扣标准给予赵某回扣费,赵某对销售人员的提议欣然接受。

“他们每次送给我钱时,都会同时给我一张纸条,上面记载了使用晶体的数量、型号、回扣标准,这样我才知道具体的回扣标准。”尝到甜头后,赵某用同样的伎俩,又购进了另外一家公司代销的人工晶体,运用手中权力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就这样,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赵某利用担任壁山区某医院眼科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引进、采购医疗耗材等经济往来中,为两家公司在向璧山区某医院销售人工晶体的过程中谋取利益,在账外暗中收受上述两公司工作人员给付的回扣费共计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