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物权的一种,在我国农村的土地都是属于集体土地,农户通过承包的方式从发包方处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获得土地的拥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超过了存在的期限,如果不能延长,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消失,发包方会依据法律的规定收回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土地承包权存在的基础上进行流转的,因此,流转也必然会有期限,而且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根据我国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经使用了土地10年,那么他的土地在进行流转的时候,所签订的期限就不得超过20年。流转期限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0年期限是对于耕地来说的,其他如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则会更长,30年至70年。不论是什么性质的土地流转,流转的期限都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26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