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不同于裁决或判决,也不同于裁定,它在法律上使用的特点是:一、适用于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二、在仲裁中不进入监督程序,在审判中不准上诉;三、解决的问题有特殊性或重要性。决定分为仲裁决定和法院决定。其中:一、仲裁的决定。我国《仲裁法》规定解决仲裁程序上的问题和解决妨害程序进行的问题,都用决定。如:(一)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二)仲裁员的回避问题。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二、法院的决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使用决定主要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和诉讼程序中采取强制措施时使用。如:(一)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提前解除拘留的,报院长批准,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二)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作出变更决定。(三)审判员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作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