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平时不休息的时间来弥补该休息而未休息的时间,补休这个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劳薪字第07号)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

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扩展资料

相关待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因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个别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