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第五版“驾驶员下车修理受伤保险不赔”引纠纷一案,笔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能认同。从近因角度看,本次保险事故是在高速公路上正全速行驶时车右前轮胎爆裂了,发生了非正常的情况。接着,驾驶员熊某自己动手换胎,将爆胎拆下,当备用胎装到一半的时候,突然掉落,重重地砸在熊某的左手掌上,导致左手中指骨折的伤害。本次保险事故是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前因是轮胎爆裂,是保险车辆行驶时发生的意外,后因是熊某是在下车后、换轮胎时受伤,也属于意外。即便如保险公司答辩时所称:“熊某是在下车后、换轮胎时受伤的,因为人已经下了车,双脚站在高速公路上,事实已经离开了货车,不是车上人员”。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1924年英国上议院宣读的法官判词中对近因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不是最近的。”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反之,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在实际情况中,造成保险事故的往往是由多种不同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如果这些原因全部属于可保风险,当然予以理赔;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情况往往是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本案中,前因与后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从空间上看,在高速公路上正全速行驶时轮胎爆裂,熊某下车后在高速公路上换轮胎时受伤,而不是等救援车辆赶到后将车拖到某个修理厂修理时受伤,没有脱离在高速公路上这个空间。从时间上看:熊某立即停车换轮胎,而不是几天后将车拖到某个修理厂修理时受伤,时间是连续的,没有中断、间断。从受伤、驾驶的人员上看,熊某既是驾驶员也是受伤人员。另外,伤者左手的受伤是被保险车辆上的轮胎压伤,而不是在帮助其他辆更换轮胎时被压伤。本案属于后因是前因的必然,或合理的结果情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假如货车突然起火,车上人员是不是不该跳车,只有当活活烧死之后,才能获得赔付?假如货车遭遇劫匪时,车上人员为了得到赔偿也不能逃离车辆,只能任劫匪行凶?如果车上人员不下车换轮胎,那货车是不是就只能停在高速公路上等待修理工来维修,而当运载的货物恰恰是鲜活物品时呢?因此,本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全速行驶时轮胎爆裂,熊某下车后在高速公路上换轮胎的行为属于积极施救、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