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局正式名称叫国家土地管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设置的副部级直属机构,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有办公室、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规划司、建设用地管理司、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司、计划财务司、科技宣教司等七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协调行政管理工作,指导队伍建设,与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事宜。

2、地籍管理司: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制订土地相关办法标准,地籍技术规程,查处土地权属纠纷等事宜。

3、土地利用规划司:组织编制和指导地方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等事宜。

4、建设用地管理司:负责全国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和出让的统一监督与管理等事宜。

5、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司:负责制订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对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土地管理与使用体制改革协调的工作和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立案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等事宜。

6、计划财务司:负责综合计划、统计的归口管理,并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指导土地管理系统的统计、财务工作等事宜。

7、科技宣教司:负责制订土地管理科技、教育相关的发展政策方针、和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工作;负责土地管理宣传、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出版等工作。

扩展资料:

土地局的主要职责

1、拟订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组织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省级制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主管全国的土地征用、划拨;

4、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负责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重大案件等;

5、提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6、主管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土地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土地管理干部培训;

7、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协调土地管理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8、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指导土地管理系统的队伍建设等工作;

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