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疏忽大意过失说。此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全面过失说。此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三,过失与间接故意说,此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四,过失与故意说,此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和故意。

扩展资料: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

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