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比如都已经关门了,或者门店已经被法院查封,或则因为大量欠债,都无法正常生产了,都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3、丧失商业信誉。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例如,商场多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多次违约不履行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不付款等情况,均可认为丧失了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当中,这一条款的认定上,审判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律师建议,如果要引用这一条款,一定要先固定了确切的证据,并且提前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不要擅自直接引用这一条款;否则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自己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