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当我们有法律问题无法解决时可以到当地的法援机构寻求帮助。各地方额法援机构由当地的政府设立,但他们都必须受更高级别的法律援助中心监管,而高于地方法援机构的法律援助机构就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那么司法部门法律援助的职责有哪些呢?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于1996年12月18日经中央编制办公室批准成立,是直属于司法部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正局级)。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3]1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司发通[2003]30号)等有关规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部领导下,代表司法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1、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3、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4、管理法律援助经费;

5、组织开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研究;

6、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7、负责指导全国“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8、监督管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及其资金使用;

9、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各机构的职责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内设综合处、业务指导处、调研处、培训处、宣传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1、综合处:负责文秘工作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局域网建设、行政后勤管理以及综合性的服务与保障工作,维护中心机构正常有序地运转。组织编写《法援快报》、《法律援助工作半月报》、《中国法律援助年鉴》,负责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2、业务指导处:负责起草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各地依法正确开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社团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及组织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组织交流各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组织编写《中国法律援助》月刊。

3、调研处:负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探讨;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动态,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指导法律援助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拟定由司法部委托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负责协调、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法律援助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审核中心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4、培训处: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编写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和培养法律援助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 负责对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及地、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各地对基层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宣传处:负责运用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援助各项工作;起草中心年度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负责与有关宣传部门和中央新闻媒体的联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律援助系统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负责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6、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系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收集、编辑国外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资料;参与研究国外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实践,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国外经验和信息支持;负责与国外相关机构的联系,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谈判与协调,拟定合作协议;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国外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理中心所邀请外方人员签证及法律援助出国人员的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司法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不同于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它们不仅要制定法案、统筹监督,还要开展理论研究、对外交流等工作。司法部法援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赖于各部门的各司其职,故而司法部法援中心旗下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