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具备哪些要件呢?一般认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2)实施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3)损害事实与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功能是相同的。例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行政赔偿诉讼案:公民张某驾驶摩托车将一骑自行车的女青年撞伤。交警现场扣押了张的车子,并将摩托车寄存在保管站。一个多月后,待张某交付了赔偿费用后去取车子时,却发现被扣押在保管站的车子不见了。保管站与交警队当即到派出所报案。张某认为是交警队扣押了他的车子,致使车子丢失,于是就找交警队索赔,而交警队认为车子是在保管站被盗的,应由保管站赔。保管站则认为本案疑点很多,案件未破,也拒绝赔偿。张某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赔偿,状告交警大队。就本案而言,交警大队是否需要赔偿呢?交警大队依据上述四个要件逐一分析指出,本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合法有据,不具有违法性,而且,本案摩托车被盗的损害后果与交警大队的职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交警大队当然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交警队的意见。后来,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追加了保管站为第三人,并由保管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