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侵权的案件中损害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伤害人赔偿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在提交证据时,最好对证据进行分门别类。证据可分为以下三类:权属状态、侵权行为、赔偿依据。第一类有关专利权权属的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说明书、专利费发票等。第二类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包括:非法授权书、广告等许诺销售、购买侵权产品的发票、购买的侵权产品实物、购买情况的说明、侵权方生产销售情况等。第三类有关赔偿依据的证据包括:销售量减少的证据、合理利润的证据、侵权产品销售量的证据、专利使用费标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证据提交要符合最高院有关证据交换的规定。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让大家对于侵权的案件的一些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