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赔偿: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对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赔偿: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国家不予赔偿的几种情况。《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对下列行为国家不予赔偿;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二、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情形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司法机关单位虽然有执法的权利,但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执法,否则不符合执法条件的进行执法,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国家单位违法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是因为机关单位的原因,那么机关单位承担所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