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5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50元(涉外收养,每件收费1100元)。(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四)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六)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400元。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一)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300元。(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60元。(三)清点遗产,每件收费300—600元。(四)保管遗产,双方协商。(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00—400元。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一)公证监督,每件收费500—1000元。(二)直接参与,每件收费1000—2000元。(三)证明有关文件,每件收费500—800元。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一)证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0—4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九、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二)办理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00—500元。(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300元(登记费、认证费、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四)代拟和修改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1.代拟与公民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0—60元。2.代拟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100元。3.修改与民事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0—50元。4.修改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70元。(五)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10—2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20—4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一)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二)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30—50元。(三)非诉讼代理,收费200—400元。(四)参与经济谈判,收费500—1000元。(五)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介发表公证词,收费500—1000元,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按所办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收取。(六)公证调解1.调解民事纠纷,收费50—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100—200元。2.调解经济纠纷,收费300—500元。上述事项调解后办理公证的,公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七)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每件收费30元(邮资、交通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八)专项调查事项,每人每天收费50—8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九)查询公证档案,每件收费30元。需复制公证书副本的,每份收费20元,其他每页收费3元。(十)当事人提供文书材料需打印、校对的,每千字收费3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十一)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十二)公证书副本费,每份收费10元。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十二、本收费标准未列事项的收费,可比照类似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十三、为支持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限的50%收取。十四、公证服务收费属国家和省管收费项目,各地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十五、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十六、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十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收费规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一、附件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