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从事哪些职业的人员,只规定了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或者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