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驾驶证如果被处以吊销的行政处罚,会由公安交管部门收回,未收回的作公告作废处理。

扩展资料:

要注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驾驶证会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