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不同

“执”在卷宗术语中是说,法院在审判结束后,给某一方下达决定,需要对方立刻执行的就在卷宗上写“执”。是在判决结束后立刻生效。而“执恢”是指此判决生效,某方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但是却因为其他原因暂停执行。后因此事情结束或者解决,恢复执行,就是“执恢”。

简而言之就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中断,但是判决结果不变,恢复执行就是“执恢”

二、对象不同

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被称为“执恢”。比如说,甲方向乙方赔偿20万元,但是因为甲方经济能力,只能赔付10万元。甲方这个被执行人后来又能力偿还剩下的赔偿时,由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这里的“执恢”就是指被执行人,执行之前法院的判决,对象是被执行人。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一、案件类型为执行实施类案件中的首次执行案件,类型代字为执

二、案件类型为执行实施类案件中的恢复执行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

三、案件类型为执行实施类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

四、案件类型为执行审查类案件中的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

五、案件类型为执行审查类案件中的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

六、案件类型为执行审查类案件中的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

七、案件类型为其他执行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