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种类有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的纠纷;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的纠纷;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纠纷;对竣工日期的纠纷;对价款结算方法的纠纷;对工程量的纠纷六种。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