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根据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收购有多种分类方法:1、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这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不同来划分的。2、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这是根据收购者预定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数量来划分的。3、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这是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来划分的。4、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这是根据收购人的收购动机来划分的。5、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这是从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的角度来划分的。6、单独收购和共同收购。这是以收购主体是单一的还是多个的人为标准来划分的。7、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这是根据对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不同为标准来划分的。8、横向收购和纵向收购。这是根据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是否处于同一行业部门为标准来划分的。收购的方式:(一)公开收购它是指要约人以高于某公司股票的当前市价,向该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买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约,该要约人可以是该公司原有的股东,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在公开收购中,“公开出价”是一个至为关键的因素,对于收购公司来说在其正式公开收购要约后,只能以该要约作为购买该股票的价格,而不得在此要约有效期间内,另在公开市场上或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购买任何其他股票。所以,要约公布之前的保密工作也是至为重要的。(二)杠杆收购又称融资收购,是指透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所谓“杠杆”,是指公司通过借进资本或发行优先股而取得的金融资产。由于债权人并不要求参与日后的经营利润,只要求固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偿还,且公司支付债务利息又无需计入公司应税收入之中,因此,那些意图通过买卖公司股权来获利的收购者,自然愿意选择举债高的融资方式,以期达到所谓的杠杆效果。其本质上是一种投机活动,它不仅是股权的转移,而且将对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使目标公司由一家低负债比率的公司变成一家高负债比率的公司,公司的信用级别也将随之降低。(三)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的行为。该形式适用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购,是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条件下一种独特的收购方式。其优点在于对承受能力有限的二级市场来说,协议收购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较小,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交易公正等方面皆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